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告 陳元熙 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1日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9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內補繳,原告於105年9月22日收受上開裁定(見卷1第23頁),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應補繳之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