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采坪原名吳詠婕(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義務辯護人 戴嘉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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