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548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向忻宜 即向晏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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