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02號原告 許閔涵 被告 白承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速字第28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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