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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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柯秉良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 林永森 即艾倫瑪斯空間設計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森即艾倫瑪斯空間設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