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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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福廷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載「102年度執字第2747號」應更正為「102執字第211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將備註欄之執行案號「
102執字第2112號」,誤載為「102年度執字第2747號」,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