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林玉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博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代理人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林玉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博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代理人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