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漢戎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毛重零點貳貳伍公克)及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于漢戎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1年10月19日晚間6時0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村0號旁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4公克)乙案,經本院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1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年3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5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4公克),經鑑驗確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于漢戎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58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1包(檢驗前毛重0.24公克,檢驗後毛重0.225公克),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檢含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實驗編號:D-15189號)各1紙在卷可稽,堪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透明結晶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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