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維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維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11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的犯罪情節(受刑人所犯多為施用毒品罪,編號6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後態度(多坦承犯罪,編號6犯行曾於警詢、偵查中坦承犯罪,嗣於一審審理中否認犯罪,見本院卷第51頁該判決的記載),受刑人的智識程度國中畢業、育有四名子女的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9頁判決書記載參照),及受刑人函覆本院表示對本案定刑沒有意見表達(本院卷第79頁)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