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原告 陳加委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0
陳秀緻 被告 蔡文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楊清安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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