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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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莊舜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8,743元,及自民國112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權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債務人前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38,743元整,及自民國112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