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被告 林吉祥 上訴人即原審指定辯護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上訴人即原審指定辯護人林士雄律師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易字第9號),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