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陳家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收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收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收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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