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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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1號原告 范鈞程 以上原告與被告 王霈間 請求106年度訴字第511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適於強制執行。如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補充之」(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裁判意旨)。是原告起訴亦應為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聲明「被告應恪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明訂」之語,惟該聲明屬不明確、不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又起訴狀未載明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為何,本院無從裁判。故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君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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