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 邱季羚 被告 歐富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