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何玉娟 原名 何鍰玉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有卷附信用卡貸款約定書第2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 官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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