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