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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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被告甲0000000
d,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美金壹拾玖萬零柒佰陸拾元,依起訴之日即民國97年3月28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30.402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宗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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