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加諺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加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張加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附表:受刑人張加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4日│97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8204號│年度偵字第1501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5號│100年度訴字第29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7日│101年3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100年度訴字第2938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0月22日│101年4月13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976│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47│││號(已發監執行)│號(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