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仁樺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所為之
106年度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聲字第四五五一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罪名」欄關於「竊盜」之記載,均更正為「妨害公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罪名」欄所載「竊盜」係屬誤載,正確罪名應均為「妨害公務」,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