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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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772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祖祥劉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祖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劉軒(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劉祖祥、劉軒戶籍地址系統皆顯示為「苗栗縣○○鄉○○村○○○00號」,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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