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15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洪姵瑄 即 洪孟束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姵瑄即洪孟束積欠聲請人債務,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75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致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洪姵瑄即洪孟束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之買賣契約,將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洪姵瑄即洪孟束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