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5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
││(新臺幣)│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
├──┼─────┼───────────┼────┼──────┼──────────────────┤
│一│22,881元│自93.9.1起至95.8.28止│2.925%│自93.10.1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自95.8.29起至清償日止│7.228%││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