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守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法皆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金守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明株附表:
受刑人陳金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竊盜│有期徒│101.11.15│彰化地檢│彰│102年度易│102.05.30│中│102年度上│102.08.01│彰化地檢102年││││刑9月││102年度│化│字第416號││高│易字第941││度執字第3964號││││││偵字第22│地│││分│號││(彰化地檢102││││││15號│院│││院│││年度執緝字第│││││││││││││644號)│├──┼──┼───┼─────┼────┼─┼─────┼─────┼─┼─────┼─────┼───┬───┤│2│竊盜│有期徒│101.09.18│彰化地檢│彰│102年度易│103.01.17│彰│102年度易│103.02.18│彰化地│編號2││││刑10月│至101.09.│102年度│化│字第1094號││化│字第1094號││檢103│至4為│││││20間某時(│偵字第35│地│││地│││年度執│102年│││││聲請書僅記│98號、第│院│││院│││字第│度易字│││││載101.09.│5405號、│││││││1526號│第1094│││││18,應予補│第8033號││││││││號定應│││││充)│││││││││執行有│├──┼──┼───┼─────┼────┼─┼─────┼─────┼─┼─────┼─────┼───┤期徒刑││3│竊盜│有期徒│102.01.28│彰化地檢│彰│102年度易│103.01.17│彰│102年度易│103.02.18│彰化地│2年││││刑10月│至102.01.│102年度│化│字第1094號││化│字第1094號││檢103││││││30間某時(│偵字第35│地│││地│││年度執││││││聲請書誤載│98號、第│院│││院│││字第││││││為102.01.│5405號、│││││││1526號││││││27)│第8033號│││││││││├──┼──┼───┼─────┼────┼─┼─────┼─────┼─┼─────┼─────┼───┤││4│竊盜│有期徒│102.01.27│彰化地檢│彰│102年度易│103.01.17│彰│102年度易│103.02.18│彰化地│││││刑11月│(聲請書誤│102年度│化│字第1094號││化│字第1094號││檢103││││││載為102.01│偵字第35│地│││地│││年度執││││││.28)│98號、第│院│││院│││字第│││││││5405號、│││││││1526號│││││││第80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