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繁榮企業社即 曾語茜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原告與被告永舜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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