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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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許嘉珊 律師原告與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5,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