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7號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