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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