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41號
原告 蕭榮澤
被告 范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82號(即112年度審易字第2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
法官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