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告 聖恩 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洪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敏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