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 周麗貞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志源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戴振文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周麗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
1至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周麗貞前經鈞院10
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
4年度消債更字第503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5年8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7號進行更生程序,惟因聲請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逾新臺幣1,200萬元,故本院以10
6年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聲請人自106年7月27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嗣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8年5月
9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於108年11月27日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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