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0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薛智 為債務人 吳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自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