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0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文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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