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1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5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93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0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於95年5月1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