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八二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