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彭之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張峻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
二、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須注意所提出之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姓名相符;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本件經核,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契約編號:A011043),上開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張彭之竹、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之代理人,債務人張峻豪則係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峻豪列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處,僅列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若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峻豪間有另行簽定如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之「債權債務協議書」,亦請一併提出,俾利釋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