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明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明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明憲因犯重利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其前已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僅須在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50號判決、103年度朴簡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執行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賭博││││││├────────┼──────────┼──────────┼──────────┤││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3月中旬│102年03月28日│102年03月12日~102年│││││06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4521號│第4521號│偵字第32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150號│103年度朴簡字第150號│103年度朴簡字第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20日│103年05月20日│103年05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150號│103年度朴簡字第150號│103年度朴簡字第138號││判決││││││├────┼──────────┼──────────┼──────────┤││判決│103年06月17日│103年06月17日│103年0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