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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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敏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敏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敏珠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1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95號駁回上訴,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8年3月1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駁回上訴確定。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51號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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