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鳳儀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複代理人 鐘佩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債務人前夫每月給予債務人生活費數額為何?如有給付生活費之書面協議,請一併提出。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1年5月15日起至103年5月1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租金新臺幣(下同)7650元、電話及網路費900元、水電瓦斯費18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繳款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電話及網路費收據、水電瓦斯費1800元之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八、請說明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租金之原因載明7650元,數額卻記載為4500元之原因為何。
九、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