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3,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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