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債權人 黃儀琴 債務人 周陳金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陳金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本件已屆清償之日期,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
三、債務人周陳金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陳報債權人黃儀琴之住所或居所。(非郵政信箱)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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