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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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376號聲明人 封美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封美惠係被繼承人 吳泰華 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9月2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泰華與聲明人封美惠係翁媳關係,而被繼承人於102年9月29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然查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次子吳世興(另為准予備查在案)之配偶,則聲明人與被繼承人係直系姻親關係,依法聲明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