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細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99年9月1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邱細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