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告 蕭婷婷
蕭琇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