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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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宗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請釋明有無金融機構債權人,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駱亦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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