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葉美伶
被   告  莊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參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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