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7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被   告  邢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總額
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
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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