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國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國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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