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國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