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欣樺 (即 鍾永麟 之繼承人)、 鍾睿 (即鍾永麟之繼承人)、 鍾妤 (即鍾永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鍾永麟之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鍾永麟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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