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8日│108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嘉義地檢108年度│嘉義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56號│毒偵字第1223號│毒偵字第1278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08年度嘉簡字第│108年度嘉簡字第││實││1487號│1499號│1624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4日│109年2月1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08年度嘉簡字第│108年度嘉簡字第││判││1487號│1499號│16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20日│109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9號│執字第145號│執字第909號│││(編號1至2經聲│(編號1至2經聲│(109年執緝字第│││請定刑,裁定應執│請定刑,裁定應執│250號)│││行有期徒刑3月,│行有期徒刑3月,││││分109年執更緝字│分109年執更緝字││││第37號)│第37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08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實││242號││││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判││2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