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2310號債權人 王立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楊美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債務人MUNARMINERVACAMPANILLA
原住○○市○○區○○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MUNARMINERVACAMPANILLA於第三人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元帳戶內之存款30萬元,依其112年8月21陳報狀所載上開帳戶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傅寒鈺